会费管理办法
为做好杭州市中医健康养生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会费的收缴、使用与管理工作,根据国家发改委、民政部、财政部、国资委等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《杭州市中医健康养生行业协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,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,也将全部用于协会的日常运营和会员活动。
第二条 会费的收缴、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、遵章守法、厉行节约的原则。
第三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,应予以鼓励。
第四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,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。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,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。
第五条 会费标准:会员单位2000元/年; 理事单位5000元/年、副会长单位20000元/年、会长单位40000元/年。
第六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,并开具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会长或指定负责人审批,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。
第七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,可向协会提出申请,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。
第八条 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,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,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、资助和捐款。
第九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: (一)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; (二)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; (三)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; (四)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等自媒体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;(五)其它合法支出。
第十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;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并根据需要按照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修订,解释权属杭州市中医健康养生行业协会秘书处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通过后在3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