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止这10类行为!多部门联合印发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
11月7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中医药局、国家疾控局近日联合印发《关于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(试行)的通知》。随着公众对健康知识需求日益增长,互联网已成为获取健康科普信息的重要渠道,但个别医务人员以健康科普名义进行“带货”、违规泄露医疗信息等行为,损害了医疗行业形象。
《通知》明确列出十条负面行为清单,包括禁止发布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内容、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发布广告或直播带货、严禁泄露患者个人信息、不得宣传超出专业领域的知识、禁止发布未经科学验证的虚假信息等。新规特别强调不得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发布未经核实的健康科普内容,并要求医务人员不得在离职后沿用原单位信息开展科普活动。
该清单旨在规范医务人员网络科普行为,维护健康科普的专业性和公信力,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。
一、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,损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,损害卫生健康行业形象的内容。
二、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违法违规发布各类广告、导流导诊,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推销和销售医药产品、养生课程、保健食品等牟利。
三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,或未经患者授权同意,展示可识别个人身份的影像、图片或文字。
四、不得宣传推广与岗位不匹配、超出本人专业领域的内容。
五、不得发布未经科学验证、虚假错误内容,不得断章取义曲解专业指南、行业标准等,误导公众对科学知识的理解。
六、不得夸大病情和疾病治疗效果,不得以“神医”“神药”名义进行宣传,不得通过虚构病例、杜撰故事等手段误导公众,特别是在涉及高风险诊疗技术、尚处于研究阶段的诊疗手段等方面。
七、不得滥用人工智能技术,发布未经核准真实性、科学性,或未添加显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标识的健康科普内容。
八、不得发布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、违反医德医风的内容,不得在健康科普中出现低俗、“擦边”、哗众取宠、话题炒作等不良内容吸引流量。
九、未向医疗机构报告,不得以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(含存在可推断单位及身份的相关标识及提示内容)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。
十、不得在离职后沿用原单位和职务信息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。
